保护地球刻不容缓 国际法院...

保护地球刻不容缓 国际法院裁定各国须应对气候变化

16454

(2025.07.28,新加坡)上周三(7月23日),国际法院(ICJ)首度给出具裁决效力的意见书,判定世界气候变化 “危及所有形态的生命”,所有国家必须采取行动应对此问题以免气候恶化,伤害地球生命,违者将面对触犯国际法的后果,受到惩罚。

位于海牙的国际法院上周针对一起申请状发布了其有关保护气候的意见裁决书。 总部设于澳洲的非营利媒体《会话》指出。此一裁决书广受期待,在气候变化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折点,给受气候灾害影响的国家向主要排放污染的国家索取赔偿开了一扇大门。

《会话》也点出,任何国家的公民也可以因为本国或其它国家未能采取足够措施保障气候安全而对其追究责任,为人权受到侵犯声张正义。

申请状是由瓦努阿图南太平洋大学的法律系学生所呈递。他们成功推动国际法院审视两个关键问题,既世界各国是否有义务防止温室气体排放以保护环境,以及它们未履行这些义务所应负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院判定所有国家必须采取行动应对此问题以免气候恶化(图源:网络)

法院认为,一个清洁、健康、可持续的环境是人类享有许多其它人权的前提。因此,若无法保护气候系统及环境其它元素,人权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它强调,气候变化远不止是一个法律问题,它 “关乎整个地球的生存,威胁着所有形态的生命以及我们星球的健康”。

由于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有关全球人权的协议,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本次裁决意味着,作为这些协议缔约方的国家必须采取行动,保护气候系统和环境的方方面面。

虽然国际法院此项裁定属意见性质, 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国际法院对国际案件的裁定历来具有法律权威性, 对国际法现状和各国权利与义务能起影响作用,可能左右国际谈判、各国法院的裁决,以及全球舆论。

《会话》举例,就像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科学评估报告已成为一套透视气候变化成因与影响的黄金标准一样,国际法院此次裁决为衡量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或不作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判断。

近年来,许多国家按《巴黎协定》满足于把减排量订在把全球升温控制在2°C左右。然而,根据国际法院这项裁定,向1.5°C挺进才是《巴黎协定》下的全球基于科学共识的目标。一些国家主张,应允许各国自行决定本身的减排目标。然而,国际法院否定这一提议,认为各国的指标必须符合全球最多升温1.5°C的愿景,并为此作出充分贡献。

法院也裁定,各国承诺的减排量应依据严格的 “尽职尽责” 标准。该标准将综合考虑一个国家历来对减排所作贡献、发展水平和国家情况等因素。这意味着像澳洲这样的发达国家,在国际法下必须在《巴黎协定》框架内提出更高的减排目标,例如目前其阿尔巴尼斯政府正在讨论的2035年水平。

该裁决也为小岛型国家提供了气候正义的基础,这些国家虽然历来排放量极低,却面对远高于其它国家的气候风险,比如被海水淹没。

由于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因此很难将极端天气灾害归咎于特定国家。但国际法院指出,虽然气候变化是由人类多种活动累计导致的,但可从科学角度判断各国对全球排放所作的贡献,包括过去和当前的排放量。如果某国因他国或某些国家未履行气候义务而遭受损害,根据本次裁决,可以对造成损害的国家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赔偿或其它补救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院明确指出,即便气候损害来自私营主体如企业,只要企业是属于某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该国仍可被追责,《会话》点明。这意味着,国家不能因 “别人在排放” 而非国家本身犯规而推脱责任。它们也必须对本国企业和其它行为主体加以监管,防止其加剧气候变化。

澳洲等国家曾向国际法院主张,气候条约如巴黎协定是国际法处理气候变化的唯一依据。但国际法院驳回这一主张,裁定气候义务不仅是载于这些条约中,其它国际法律也适用。美国今年早些时候宣布退出《巴黎协定》。根据国际法院意见,美国和其它退出或未签署国仍须在其它国际法律下对气候危害负责,这些法律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

“此次裁定确立了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必须达到的新标准,并为对排放量高但却不力行保护气候的国家追剧责任提供了新路径,”《会话》总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