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新加坡)新加坡交易所监管公司昨天在征询市场意见并得到支持后,宣布从2025财年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范围一(Scope 1)和范围二(Scope 2)温室气体排放量,而且排放量必须符合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所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的标准。
其中,范围一排放指的是公司直接产生的排放,如燃烧燃料;范围二排放则涉及公司因购买能源(如电力)而间接产生的排放。自2022财年起,新加坡交易所监管公司已开始根据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分阶段要求公司进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此次要求是在2023年3月至4月进行的市场公开咨询后做出的,大多数回应者支持所有上市企业进行强制性气候相关报告披露。
不过,涵盖公司供应链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间接排放,如运输和废物处理等的范围三(Scope 3)排放的披露面临更多挑战。新加坡交易所监管公司计划从2026财年开始,先对企业的经验和准备情况进行评估,优先要求市值较大的上市企业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
由于这类排放所需要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复杂性较高,测量和报告的方法也还在不断变化,所以IFRS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会为这类排放报告提供一年的过渡期,但这对较小企业仍然是一次很大的挑战。
今年年中的一项由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和新加坡国立大学可持续金融和绿色金融研究所(Sustainable and Green Finance Institute)联合发布的研究显示,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在气候报告方面取得良好进展,96%和100%的公司分别披露了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排放,59%的公司披露了范围三排放。然而,这些公司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如何影响公司财务表现和状况的详细披露方面仍有待加强。
新加坡交易所监管公司首席执行官陈文仁表示,披露范围一和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是推动大型企业逐步开始披露范围三排放的重要步骤,新加坡交易所监管公司将继续加强能力建设,帮助发行人在气候报告的过程中不断前进。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助理局长库尔迪普吉尔(Kuldip Gill)表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管理层,需要具备相关技能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而绿色技能委员会(Green Skills Committee)可帮助建设能力和提供培训支持。同时,他鼓励公司超越合规要求,将可持续发展实践融入业务战略,以重塑商业模式,为未来监管或全球变化做好万全的准备。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助理局长(资本市场)林端利指出,这一次规则更改是向更加全球统一、具有可比性的可持续性披露标准迈进的积极进展,有助于新交所上市公司展示它们在应对气候风险方面的韧性,同时抓住向低碳经济过渡带来的机遇。
同日,淡马锡控股作为新加坡的主要投资公司,承诺拨出1亿新元气候行动优惠资本,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项目提供融资。自2003年起,淡马锡就开始把经风险调整后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拨出来做公益。而这次的融资拨款,是集团首次为绿色转型拨出优惠资本,所资助的项目必须有能力来避免、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