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新《土地管理法》短时...

学者:新《土地管理法》短时难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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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也引起重视。
 
日前,国务院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而与其相关的一些制度改革则为这项改革增添了难度。
 
土地制度改革即其中之一。
 
上述意见提到,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对于进城落户农民来讲,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
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户籍不应该与其他权利捆绑。如果农民转化为市民,就要放弃“三权”,这是对农民的盘剥,毫无道理。
 
至于新《土地管理法》,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短期内暂时可能还不会出台。城乡二元体制向一元制改革,需要时间过渡。
 
守住底线、试点先行
 
7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第20次部长办公会。会议定调土地制度改革,要求“稳妥审慎予以推进”,“守住底线、试点先行”。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既要留出改革空间,也不要抢跑,犯不可颠覆性错误。
 
这一论调是第二次出现。1月10日,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国土部部长姜大明表示,土地制度改革要“积极稳妥审慎进行”,在重大问题上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
 
何为颠覆性错误?由部长办公会上提到的原则可推测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变、耕地红线不能破、粮食产量不能降、群众利益不能损等都是颠覆性错误。
与之印证,中农办主任陈锡文提出的三条底线也足以说明。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由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和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制度改革一再延迟。2013年全年,历经包括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内的多次高层会议,决策者对此项改革格外重视。耗时十年,屡次难产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也再次纳入日程。
 
《决定》要求,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去年11月,在全国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做好对《土地管理法》进行全面修改的准备。
 
相对于此前仅仅针对第47条征地补偿标准特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方面进行修改的争议,“全面修改”意味着将超越单纯的征地补偿。除了农民分成比例的提高,舆论更期待农民财产权的落实和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姜明安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户籍制度牵涉的问题,肯定要统筹考量。现在户籍是一元化了,那么土地是不是也要一元化呢?那么,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现状如何过渡呢?
 
法律规定,城里人不能买农村的宅基地。这是由于“三权”目前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作用。在城市,农民与市民仍然无法均等分享社会公共服务。在这个时候,不能够剥夺农民的“三权”。那么,最终一元化的过渡期就是社会公共服务逐渐均等的这一阶段。姜明安说。
 
征地动态补偿得到鼓励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之所以久拖不决,在于征地补偿标准未达成协议。反对者担忧,单纯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不但解决不了征地难的老问题,还会产生诸多新问题。
 
这其中包括,对补偿标准的过高预期,导致土地征收更为艰难;继续大幅提高补偿标准,地方财政将不堪重负;征地成本的转嫁,必将大幅增加二、三产业的成本。
 
廖洪乐表示,征地制度改革依然是这轮土改的重点,也是难点。一方面,需要考虑对地方土地财政的冲击;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对集体土地交易征税、集体资产管理等问题。所以土地制度的改革,牵涉到户籍、财税等内容。
 
事实上,地方探索的建立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和多种方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也得到官方鼓励。比如,留地、留物业安置,以此升级土地权益。确保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
 
在补偿方面,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此前在中央政府制定的征地法律和指导性文件中,只有货币补偿和人员安置的原则性条款,并没有“留地安置”。
 
作为地方政府化解与农民的利益冲突,在中央政策之外自主发明的一项地方政策,“留地安置”也是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这也就意味着中央对地方先行探索的追认。
 
所谓“留地安置”,即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按征用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其兴办企业,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或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
 
国研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刘守英表示,征地制度改革是必然的。这项改革包括,完善征地安置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探索留地安置、土地入股等多种模式,确保农民长远生计等。改革的核心是促进土地收益的更公平分配,实现全社会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