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财智专访司晓博士

时代财智专访司晓博士

34932

日前,由通商中国主办的第七届“慧眼中国环球论坛”2016年会在新加坡举行,本届论坛以“经济放缓或产业转型:中国和区域的经济前景和机遇”为主题,侧重在中国经济新常态和新挑战的讨论上。在论坛上,时代财智记者有幸专访了中国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博士。       

记者:目前大家都在谈论互联网家、共享经济,您觉得在中国国内共享经济的最大受益群体是?

司晓:很难说最大的受益群体是谁,产业链相关的群体应该都会从中受益,很难讲谁是最大的,平台本身可以积累用户、可以融资、可以发展。作为个体来讲,无论是作为供给端还是需求端,如果是作为供给端,你把你的服务和产品用来做专项服务,你可以获得收入、额外的收入,这个收入一般就是兼职获得的。而作为需求端可以享受到质量更好、价格更低的服务。整体作为国家来讲,意味着供给端、需求端有更好的市场调节,这也是为什么政府的文件也会明确的将这个作为支持的政策。

记者:您是研究很多年的法律法规方面,在有些新兴的经济形式和传统的经济形式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怎样适应这样的不断创新的创意的出现的呢?

司晓:我认为政府是比较宽容、比较开放的。你可以看到,政府的很多表态都是希望能够让新事物有充分的发展空间,现在看不清楚的时候不会随便的去下结论,等到他充分发展的时候,问题就比较多的暴露的时候,再去规范和调整,总的来说还是对新事物有很高的包容度。

记者:当很多企业做到一定的规模后都会患上大企业病,丧失继续创新的冲动和激情,腾讯是如何实现自我更新的?

司晓:腾讯有了qq之后还能有微信,这就是一个最直接的例子了,不是说你有qq、你有(上市)、你有八亿活跃用户你就高枕无忧了,你仍然需要去颠覆自己。

其他人会难以理解,互联网的竞争是颠覆性的,一般不是说做好一个东西,别人做一样的东西来颠覆你,都是做不一样的东西、想不到的东西来颠覆你,所以存在阶段性的稳定状态,但是不存在相对长久的稳定状态,这也是为什么巨头始终都是有竞争压力和竞争(风险)的。当然,从平台本身来说,互联网经济的模式就是网络效应。简单来讲,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是非常真切的可以感受到竞争,我们马总对外说了很多次:“与其别人革你的命,不如自己革自己的命。”这句话不是一个口号。

记者:现在中国有很多海外的用户,是不是在中国的服务项目会直接拿到海外用?

司晓:在没有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当然是希望这样。不同国家在对于支付领域肯定都会有不同的准入门槛,所以不是简单的看商业方面能不能直接复刻过来,还要看各地的法律是怎么要求的。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当然希望给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用户提供更多完善的服务。

司晓博士简历

法学博士,腾讯集团公共战略研究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腾讯研究院院长,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深圳大学客座教授,兼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版权协会理事,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长期从事互联网产业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先后供职于网易、迅雷、腾讯等知名互联网公司,对中国互联网发展中大量涌现出来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有深入分析与研究思考,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研究能力和业界影响力。

主要学术成就: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助理研究员;

2.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传播产业的发展与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课题组成员;

3.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课题起草小组成员;

《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年5月15日;

《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1月29日;

《浅议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的内涵和适用范围》载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来源于中国私法网)2011年3月25日;

《网络公司版权管理模式初探》载《中国版权》2008年第3期;

《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版权》2009年第3期;

《评我国<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1期;

《网络发行的新趋势与版权保护的再思考》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9期;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载《知识产权》2012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