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5,新加坡) 昨天,新加坡国会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其中加重了对诈骗罪行的惩罚。在新法案下,此类罪犯将面临至少6下鞭刑,情节严重者可被鞭最多24下。此外,另一修正指明,向10人或以上传播淫秽内容者,最高监禁期从三个月提高至两年。
根据这次的法案修正,鞭刑适用的诈骗分子将涵盖诈骗团伙的成员、招募人员,以及协助作案者,例如借出银行账户、SIM 卡或 Singpass 资料以帮助转移赃款的从犯。这些从犯将面临最多12下的鞭刑,由法官酌情裁定。
修正案昨天在国会进行二读时,外交部兼内政部高级政务部长沈颖指出,诈骗案件是新加坡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在所有通报警方的罪案中占六成。
她透露,自2020年至今年上半年,新加坡共有约19万起诈骗事件,涉及的损失约37亿新元。她表示,这个数字令人瞠目结舌,它超过建造兀兰医疗区所需成本三倍半。另据警方资料,今年7至9月,诈骗案件导致的损失至少达到1亿8710万新元。

鞭笞诈骗犯的建议,最早由时任裕廊集选区国会议员陈有明在今年三月内政部预算辩论中提出。他当时负责金文泰选区,提到有居民因诈骗失去毕生积蓄,并质疑新加坡对诈骗犯是否过于宽容。
如今该修正法案列明,犯案的诈骗分子、犯罪团伙成员及招募人员,将被判处最高可达10年的监禁,并须接受至少六下的鞭刑。
昨天,国会也针对性犯罪、非法公开公务员个人资料以及稍年长青少年违法等行为做了刑罚上的调整。目前,有96种罪行在新加坡可酌情处以鞭刑,另有65种罪行须强制加以鞭刑。但有八种罪行将不再适用鞭刑,包括《铁路法》下阻挡列车及危及乘客安全的行为。
沈颖解释说,由于社会和犯罪形态的变化,有些罪行再无需施以鞭刑。她接着说:“这些罪行通常不涉及故意伤害他人,也不会对公众造成重大损害,我们认为现有的其它惩罚已足够应对。”
她补充说,“降刑的修订并不表示我们对犯罪的态度有所软化。目前绝大多数应判鞭刑的罪行,包括严重的性犯罪和暴力犯罪,仍将继续以鞭刑作为惩罚。“
比如,根据修正案,对 10 人或以上传播淫秽材料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违法者最高可被判监禁两年,高于此前的三个月。若传播对象为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最高刑期将加倍至四年。
沈颖举例,新加坡 “Nasi Lemak” Telegram聊天群中的超过4.4万名成员曾传播新加坡女性及未成年女孩的淫秽影像。她指责:“我们无法想象,当一名少女这样子的照片被成千上万的人看到时,她会承受怎样的痛苦。”
“由于这些影像可被广泛传播,想要彻底清除几乎不可能。它们总会匿藏在某处,随时可能再次出现,让受害者永远无法获得内心的平静,” 她痛心说。
昨天的修正,也针对散布公务员个人资料附上虚假不实信息,这将构成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监禁三年,并可处以最高新币一万元罚款。针对16至17岁的年长青少年罪犯,修订法规定他们的案件若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可被判处具有威慑作用的刑罚,包括监禁、感化训练和鞭刑,不再仅限于青少年法庭通常适用的轻微处罚。
这次修法之前,诈骗罪(cheating)不是自动包含“可鞭刑”的罪名。也就是说,新加坡法庭在量刑时,只能根据《刑法》(Penal Code)中各条文的最高刑罚来判。对于一般性诈骗(section 415 / 417 / 420 Penal Code),过去多数条文写的是“可判监禁及罚款”,并未包括鞭刑;只有在诈骗行为涉及加重情节(如敲诈勒索、暴力威胁、共谋欺骗政府或银行、伪造文件、洗钱等),若罪名隶属带有“可鞭刑”的条款,法院才可以判鞭刑。
因此,过去出现过一些“诈骗+其他罪名”(如 extortion、criminal intimidation、gang-related offences)的案件中,被告最后被判鞭刑——但那是因为附带的罪名允许鞭刑,而不是单纯的诈骗罪。
此次国会通过的法案《Criminal Law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正式把诈骗集团的主要成员、招募者、及帮手(俗称 mules)皆纳入“可鞭刑罪行”。这意味着从现在起,“诈骗”首次被明文列为可鞭刑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