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公司关于商标案声明...

中国乔丹公司关于商标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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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对于商标案判决结果发表声明

乔丹1

“民族品牌”乔丹商标

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10个商标的再审裁定结果,其中7件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3件裁定支持申请人再审请求。至此,申请人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争议再审的68件商标案件中,我司已经取得了65件商标案件的胜诉。对此裁定结果,我司声明如下:
一、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图形“ ”等系列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合法批准,由我司合法使用长达近20年的注册商标。
二、2012年10月,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对我司注册的68件商标提出争议,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均已裁定或判决驳回,维持了我司的商标注册。
三、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所提出再审申请中的50件商标做出了驳回申请维持注册的裁定,其中涵盖我司主要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商标。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我司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四、事实上,早在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对我司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和提起诉讼之前,我司为了避免公众造成混淆,已经在产品广告和市场推广活动中注意加以区分,“民族品牌 乔丹”早已在市场上获得了数千万用户的信赖和支持。
五、我司自1984年创办以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支持国家体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近三年来向国家缴纳税金已超过15亿元,捐助款物超2亿元,安排社会就业8万多人。乔丹体育已发展成为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知名运动品牌企业,这一成果是由几十年来数万乔丹人辛勤劳动,企业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换来的;是各级政府、社会、广大消费者长期关爱和大力支持换来的。
六、我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再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我司品牌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民族品牌的辉煌和民族企业的强盛,做出积极应有的贡献。
最后,感谢一直以来支持我们的所有朋友!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来源: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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